CMA计量认证范围
发布日期:2019-01-04 15:23:30 分类:全部分类
CMA计量认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2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cma计量认证。”以上规定说明:没有经过cma计量认证的校准/检测实验室,其发布的校准/检测报告,便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法律仲裁,产品/工程验收的依据,而只能作为内部数据使用。
CMA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这种承认活动仅限于对第三方实验室,即独立于供、需双方的实验室。换句话说,CMA计量认证(实验室资质认定/中国计量认证)不接受生产者(供方)实验室、采购者(需方)实验室的申请。
CMA计量认证(中国计量认证)概述:
中国计量认证简称“CMA”,英文译名为“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缩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这种认证对象是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等。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计量认证标记;有CMA计量认证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目前正在推行强制性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和实验室自愿参加的"实验室认可"等制度,来保证检测机构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这些认证都是以国家《计量法》、《标准化法》及《质量法》等法律为依据。
这项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执法监督工作。凡是经过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国家将授予"CMA"计量认证标志,此标志可加盖在检测报告的左上角。
CMA计量认证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因此,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必须取得中国计量认证,即CMA认证。只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才能够从事检测检验工作,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计量认证标记。有CMA计量认证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CMA计量认证基本内容
1、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缩写。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可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证书及报告上使用CMA计量认证标志。
2、2001年国家颁布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在同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评审准则JJG1021-90。计量认证所遵循的评价体系:《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同时补充了中国计量法制管理的规定内容。
3、实验室资质认定(cma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个为国家级,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另一个为省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计量认证办公室(计量处)承办。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实施的效力均是完全一致的,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认证,对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在全国均同样法定有效,不存在办理部门不同效力不同的差异。
4、根据cma计量认证管理法规规定,经cma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用于贸易的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未经cma计量认证的技术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必究。
5、中国已通过cma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已覆盖了农、渔、林、机械、邮电、化工、轻工、电工、冶金、地质、交通、城建环保、安全防护、水利等行业、部门,已开比较齐全的检测门类。
CMA计量认证与CNAS实验室认可的区别
1、CMA计量认证(又名:计量认证、实验室资质认定)是法制计量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对检测机构来说,就是检测机构进入检测服务市场的强制性核准制度,即:具备cma计量认证资质、取得cma计量认证法定地位的机构,才能为社会提供检测服务。
2、CNAS实验室认可是与国外实验室认可制度一致的,是自愿申请的能力认可活动。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检测技术机构,证明其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校准和/或检测实验室能力的能用要求。
CMA计量认证和CNAS实验室认可的主要区别(表)
类别 | 计量认证 | 实验室认可 |
目的 | 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评定 | 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评定 |
法律依据 | 《计量法》22条 | GB/T27025-2008(等同采用ISO/IEC17025:2005) |
评审依据 |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修改采用ISO/IEC 17025:2005) |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05) |
性质 | 强制 | 自愿 |
评审对象 | 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第三方检测/校准实验室 | 社会各界第一、二、三方检测/校准实验室 |
类型 | 国家和省两级认定 | 国家实验室认可 |
实施机构 | 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及国家cma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
考核内容 |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9个要素),比实验室认可增加了19条特殊要求 (修改采用用ISO/IEC 17025:2005) | 公正性和技术能力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05)(25个要素) |
考核结果 | 发证书,使用CMA标志 | 发证书,使用CNAS标志 |
使用范围及特点 | 在通过认定的范围内,可提供公正数据,国内通用。 | 国际通常做法,CNAS已与亚太地区实验室认可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签订了互认协议(APLAC-MRA).但不能取代审查认可和资质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