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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

发布日期:2024-03-27 09:22:26 分类:全部分类

辐射安全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十六条相应规定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从事福射工作人员参加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http://fushe.mee.gov.cn/学习相关知识,并通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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